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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大中型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查看: 日期:2016-06-23 【字体:

(鄂水利规〔2016〕1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 

《湖北省大中型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6年6月16日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及建议,请反馈至省水利厅。 

                                                                                  湖北省水利厅 

                                                                                  2016年6月22日 

湖北省大中型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部《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湖北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分级监督管理意见》,负责对本级管辖范围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小型水利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相关责任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和注册执业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为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项目法人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质量检测(自检、平检和抽检)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 水利工程开工建设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法人如需设置法定代表人以外的项目负责人,也应在开工前签署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的相应责任,并不免除责任单位和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 

第六条 水利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作为受理质量监督手续必需资料。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的,应经项目法人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七条 项目法人应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照片、有关注册执业资格情况,未实行注册或执业资格制度的注明职称和专业。 

第八条 水利工程竣(完)工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项目名称和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标牌损坏,运行管理单位应及时按照原内容进行复原。标牌设置基本要求: 

(一)在不破坏工程结构的情况下,标牌安装应牢固可靠,不易受损、受污,字体应清晰可辨,标牌材质宜选用混凝土结构或坚固耐久的石材; 

(二)建设期间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并注明其在岗起止时间; 

(三)灌区渠道、堤防等线型工程,标牌设置应不少于每10千米一处,也可按照标段设置,但需载明各标段起止桩号。 

第九条 项目法人应当建立工程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作为永久工程档案保存。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联系方式,变更情况等; 

(二)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工程质量问题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四)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水利工程责任主体相关责任人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或原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责任主体相关责任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将其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给予信用惩戒。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湖北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