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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

查看: 日期:2015-04-20 【字体: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质量发展纲要》(国发〔2012〕6号),落实水利部近期召开的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视频会精神,规范我省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测行为,真实、准确了解和掌握水利工程质量状况,促进提高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水平,现将加强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变传统的施工自检委托方式,稳步推行施工自检集中委托

    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的质量检测应是全面反映工程施工质量的全数检测,是评价工程施工质量最重要的依据。为保证施工自检数据的真实性,改变施工单位自行委托检测管理混乱带来的施工自检数据虚假的弊端,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规定,结合本地单个年度所有项目施工自检的工作量,组织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将年度所有项目或年度同类别项目的施工自检工作集中打捆,遴选具有相应资质检测单位集中进行施工自检。施工自检费用应包含在施工单价中,由项目法人垫付给检测单位并在工程施工进度款中扣回。受委托的检测单位应直接与各项目施工单位签订检测合同,并在该县(市)设立现场取样养护机构,直接到工程施工现场取样,对检测样品实行盲样管理,样品送回检测单位试验室检测,检测报告直接送项目法人和项目质量监督机构。

    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检测和出具检测报告。监理单位按照规范要求比例进行见证取样。

    二、保证监理平行检测工作费用,落实监理“平检”制度

    各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要按照不低于工程建安费用千分之一点五的比例,落实监理平行检测费用。项目现场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见证检测和平行检测的实施细则,并明确监理平行检测的类别、工程部位和检测频次,独立开展监理平行检测工作,不得将见证检测的数据作为监理平检成果。

    为实时控制工程实物质量,鼓励各监理单位配备回弹仪等小型便携式检测设备,及时对混凝土等成品质量进行检测,作为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

    三、严格执行验收质量抽检制度,把好工程验收关

    要将大中型工程竣工验收前质量抽检全面推广到中小型工程,增加验收的工作手段,保证验收工作的质量。为及时发现质量问题,避免由于发生质量问题造成返工的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验收前质量抽检可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项目法人在项目开工后,应结合监理平行检测工作安排,编制工程验收质量抽检方案并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审核,验收主持单位审批(由验收主持单位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审核的,审核和审批由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合并进行)。

    各县(市)的施工自检、监理平检、验收抽检,应委托不同的检测单位,以利于质量检测数据的对比。

    四、全面开展水利工程质量“飞检”,掌握水利工程质量动态

    质量“飞检”是指主管部门为真实掌握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情况,采取事先不通知受检单位而对其实施随机性或突击性的质量检测,是全面、真实、动态了解水利工程质量状况的有效手段。各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安排资金,根据本地项目分布和投资情况制定质量飞检计划,开展本地水利工程质量“飞检”工作,对质量“飞检”中暴露出的质量问题,要迅速督促有关单位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要依法依规对责任单位予以处罚。

    五、加强对质量检测行为的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质量检测单位及检测人员的检测行为管理,严禁检测单位超越资质规定检测范围进行检测,严禁检测人员无证上岗。各检测单位从事检测工作,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委托方或项目法人审核备案;项目检测合同和检测人员应报相应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要高度重视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要采取得力措施,将以上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同时依据相关质量检测数据,每年对本地水利工程质量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和系统总结,并报上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