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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

查看: 日期:2022-03-29 【字体: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武汉市房管局,仙桃市、天门市住保中心:

为加快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向79个县(市、区)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鄂政发〔2022〕4号)和《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建文〔2021〕50号)要求,决定向79个县(市、区,附件1)下放部分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事项

(一)在79个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在办理下列事项时,由相应县(市、区)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备案)。在其他地方注册的企业和其余事项办理部门和流程不变。

1.建筑企业资质(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简单变更(企业名称、法人、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简单变更除外)。

2.勘察企业资质(专业乙级)简单变更(企业名称、法人、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简单变更除外)。

3.设计企业资质(综合、甲级、事务所及部分乙级除外)简单变更(企业名称、法人、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简单变更除外)。

4.监理企业资质(综合、专业甲级和部分专业乙级除外)简单变更(企业名称、法人、国有企业整体改制简单变更除外)。

5.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

6.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二)赋予宜都市、大冶市、枣阳市、汉川市、枝江市等5个全国百强进位县市与省直管市同等的行政许可权限,具体许可事项内容和要求参照鄂建文〔2021〕50号“主要任务第8条”执行。

二、办理流程

(一)企业申请。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进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厅审批平台),按照厅审批平台的提示,提交事项申请及其材料(附件2),并承诺对所提供材料、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二)受理审查。审批(备案)部门接收到企业的申请后,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审核合格的,予以核准。

(三)反馈结果。企业登陆“湖北政务服务网”进入“厅审批平台”领取电子证书。未予核准的企业及原因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点击“正在办理”-“我的办件”进行查询。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核定事项,审批部门还要制定发布公告文件。

三、相关要求

(一)确定承接部门。各市州住建部门牵头负责本地下放事项相关工作,对照下放事项内容,逐一确定所辖县(市、区)的承接部门及具体负责人员,4月1日前将承接部门、印章印模和负责人员信息(附件3)报送省厅,由省厅统一配置审批账号;4月15日前督促承接部门在省政务服务网完成下放事项的认领工作(包括编写并发布事项办事指南)。

(二)强化动态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优化监管层级,明确监管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公开结果。加强信用监管,完善企业信用体系,依法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并开展失信惩戒。

(三)开展业务培训。省厅将对相关审批政策和厅审批平台操作使用开展培训(另行通知)。市州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县(市、区)的指导和业务演练,提升其承接能力和事中事后监管水平,按时完成认领工作。县(市、区)住建部门要建立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优化工作流程,规范办事程序,确保赋权工作精准落地。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级住建部门要通过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等各种渠道,广泛宣传下放事项的相关政策、办理流程,引导企业诚信申报;通过12345热线、官网邮箱等方式收集企业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在下放事项的认领和承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行政审批办公室沟通衔接。

联系人:李振 孙志婷 厅审批办 027-68873690

附件:

1.扩权赋能强县改革实施范围(79个县市区)

2.下放事项清单

3.下放事项承接部门、印章印模、负责人员信息汇总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3月25日